概要: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的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标签:建筑法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http://www.65jz.com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的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或者视同: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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