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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05-17 16:11:47]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310

概要: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进行治疗,享受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所需费用符合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基金支付。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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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进行治疗,享受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所需费用符合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基金支付。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治疗非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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