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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05-17 16:11:47]   来源:http://www.65jz.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8310

概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一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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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一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为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六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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